Calvin & Servetus (IV)
对塞尔维特的审判似乎是不合法的。这是因为,
首先,似乎世俗的法律并不能用来制裁宗教上的异端。
加尔文和他之间的所有差别,是对某些神学事务的观点不同。这些与世俗的法庭一无关系. . . . . . 一个国家在良心问题上没有管辖权,在维护神学教义上市行政会不应插手,因为那只与学者们有关。
第二,经过 1535 年改革的日内瓦,旧的教会法已经被废除了,因此教会没有可以惩治异端的法律根据。
可是相反地,为我们留下塞尔维特案件历史记录的 Rilliet 说:“这是合法的”。
对塞尔维特的审问是日内瓦小议会关于 Nicholas de la Fontaine 提起的诉讼依法所进行调查,因此是合法的。对塞尔维特的判决经过日内瓦议会的一致的通过,因而具有法律的效力,是合法的。
对于第一点,答复是:根据当时的世俗法律,民法惩戒宗教上的异端。狄奥多西与查士丁尼的法典都对渎神的罪进行制裁(见 De summa Trinitate, De Catholica Fide, De Haereticis, De Apostatis 诸项)。因此,对异端渎神进行严惩符合当时世俗的律法。
对于第二点,回答是:虽然天主教的教会法被废止了,但摩西的道德律和日内瓦所实行的教会法仍然惩治异端。神在西乃山将十诫颁布给世人作为道德律,又刻于两块石版上。第三条诫命中禁止不敬、亵渎(玛1:6-7;12;3:14)、迷信(撒上4:3-5;耶7:4,9-10,14,31;西2:20-22),或邪恶地提及、滥用上帝的名字,以亵渎(王下19:22;利24:11)、伪证(亚5:4;8:17)利用上帝的尊称、属性(王下18:30,35;出5:2;诗139:20)。“那亵渎耶和华名的,必被治死,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。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,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,必被治死”(利24:16)。十诫的道德律永远约束世上一切的人,称义的和其余的人,命令他们遵守。这并不只是为了律法的内容,也是为了颁布此律法者,创造主宰神的权威。基督在福音中并非废掉这义务,反更坚固之。并且,在第一瑞士信条 Confessio Helvetica Prior 中确定(XXVII, De Magistratu.),政府有义务惩治渎神的罪。当时的日内瓦遵守约束世人的道德律,也接受第一瑞士信条,因此,这符合当时日内瓦的教会法。
Reference and links:
S. P. SCOTT, The Code of Justinian in vol. 12 of The Civil Law.
The First Helvetic Confession. A.D. 1536.
Fin.